从本月开始,我市的纺织品出口企业终于可以松口气了。记者从市国家税务局获悉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,自2008年8月1日起,调整部分纺织品、农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。
根据通知,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,这是自2006年推出下调企业出口退税率外贸政策以来的首次回调,涉及范围主要包括蚕丝、毛纱线及其机织物、棉纱、棉机织物、化纤长丝、化纤短纤以及其他纺织制成品等。此次退税率调整将给我市绝大多数纺织品出口企业带来利好,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这类出口企业的竞争力。但部分企业仍有担忧,“如果人民币继续升值,将很快把这2%的退税率消化掉。”
同时,这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并不仅仅是上调。在提高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,还取消了部分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,包括红松子仁、部分农药产品等。“在当前出口增速下降的背景下,此次调整并不一味保出口,而是坚持了“有保有压”的原则。在对有竞争力的产业进行针对性扶持的同时,仍对‘两高一资’产品和行业进行限制。”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。
据悉,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,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,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部门登记备案。经备案的出口合同,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,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。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,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。